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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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29/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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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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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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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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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特徵;特性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安裝;設施 / 應用;使用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費用;稅率;收費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郵電司 / 無線電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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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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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34-5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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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五三年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期第39034號國令、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期第12715號部令和一九七零年八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373/70號訓令;上述法規命令將作出必要配合後之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期第36438號國令及一九七零年八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45642號國令在澳門實施。
刊登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49頁的更正書(第11/94號),更正第十七.一.三點g項。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4號法律廢止《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第三.一點、第三.九點、第五點及第六點。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業餘無線電通訊規章》第十八‧三條及第二十一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