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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31/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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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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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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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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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律師通則 / 章程;通則 / 律師 / 律師高等委員會 / 組成 / 出席費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紀律制度 / 處分;制裁;處罰 / 刑罰;處罰;處分 / 律師業 / 澳門律師公會 / 公共團體 / 職責 / 規定;規範 / 職業道德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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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律師通則--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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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49-2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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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明示廢止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14453號命令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七條,及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23090號訓令第四條條文。
由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6/92/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42/95/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以及修改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946頁內重新公佈,經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1/91/M號法令及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6/92/M號法令修改後的《律師通則》的全文(其他類第154/95號)。
本法令已被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適應化及整合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確認《律師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c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律師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已被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所廢止。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第31/91/M號法令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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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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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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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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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