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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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44/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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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9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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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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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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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修改 / 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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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調整澳門身分證明司所徵收之費用──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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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5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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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訓令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由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9/M號法令廢止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故此有關國民認別證的內容在澳門已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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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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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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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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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