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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決議 (RES) 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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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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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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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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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公約;協定;協約 / 預防犯罪 / 罪行;犯罪 / 外交 / 引渡 / 聯合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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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過《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以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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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34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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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該《公約》的葡文及英文文本已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零四期第一組A。對公約文本作出以下保留:葡萄牙對作出根據請求引渡國之法律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事實者,又或對作出可受永久性保安處分之違法行為者,不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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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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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第9/99/M號決議,(立法會對一九七三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62/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五月五十一日第22/94號命令批准。
 - 第22/94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第20/94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以待批准。
 - 第136/99號通告,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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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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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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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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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