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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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批示 (DS) 292/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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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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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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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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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批示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郵政服務 / 通告 / 通知;通報 / 登記 / 民事訴訟法典 / 郵電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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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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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8045-80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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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該等式樣載於為本批示組成部分之附件內。
為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副刊第55/99/M號法令《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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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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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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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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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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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