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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2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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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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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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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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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公約;協定;協約 / 航空器 / 法;權利 / 葡萄牙 / 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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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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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8076-(4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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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六十一期第一組A。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33/85號政府命令命令公佈公約的正式西班牙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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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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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第43/99/M號決議,關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日內瓦「有關航空器權利國際認可公約」適用於澳門。
 - 第202/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通過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33/85號政府命令,通過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訂立之《航空器權利國際承認公約》,以待批准。
 - 第29/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有關通知書,作為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保管實體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 第23/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內瓦締結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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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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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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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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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