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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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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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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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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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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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土地基金 / 國際協議 / 葡萄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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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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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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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賦予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並以其名義對土地基金總資產進行管理的職責。 該基金係根據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第二節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設立。
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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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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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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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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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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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