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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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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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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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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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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項目組 / 經濟貿易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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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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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5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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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修改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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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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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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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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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