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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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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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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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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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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罰款;罰金 / 期限;期間 / 員工;勞工 / 非居民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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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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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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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十二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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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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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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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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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