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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DESSASC) 3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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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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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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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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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調整;更新 / 規章;條例 / 社會工作局 / 收入;收益;所得 / 家庭;家屬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學習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殘疾人士 / 弱勢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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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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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08-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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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調整由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的附件。
廢止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21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5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