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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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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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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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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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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定期委任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協調員助理;副主任;副協調員;副組長(小組) / 報酬 / 期限;期間 / 現代化 / 基本建設;基礎建設 / 項目組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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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設立建設發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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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165-2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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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全文(經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9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本批示所作出的相關修改)。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4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兩年。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一年。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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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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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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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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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