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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3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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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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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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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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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公約;協定;協約 / 民法 / 商法 / 司法文書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海牙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馬爾他共和國 / 巴西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 / 哥倫比亞共和國 / 匈牙利 / 冰島共和國 / 印度 / 列支敦士登 / 黑山 / 塞舌爾共和國 / 1970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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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命令公佈《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馬爾他共和國、摩洛哥王國、巴西聯邦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匈牙利、冰島、印度共和國、列支敦士登親王國、黑山和塞舌爾共和國之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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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1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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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該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一副刊(第764/74號國令)。
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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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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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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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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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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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