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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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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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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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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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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旅行證件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護照 / 要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身份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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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20/200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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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695-17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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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0/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0/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一及附件二,由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及附件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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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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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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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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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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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