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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2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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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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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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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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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適應化及整合 / 法律 / 法令 / 廢止 / 失效 / 修改 / 法例;立法;法律 / 列表 / 法規的公佈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1994 / 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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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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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88-7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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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對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法律及法令進行適應化及整合。
對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法律及法令的詞句進行適應化。
修改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法律及法令的表述。
確認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四的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確認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五的法律及法令的若干規定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對於附件一至附件三所載且按照第二條規定經進行適應化、整合及修改的法律、法令及規定,本法律並不改變其原先被默示修改的時間及效力。
對於附件四及附件五所載的且按照上條規定經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及規定,本法律並不改變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
廢止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六的法令及規定。
經引入本法律所作的適應化、整合內容及修改後,在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七中重新公佈附件一所載的法律及法令。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八條關於對法令進行修改、暫停實施或廢止的規定,繼續適用於經本法律重新公佈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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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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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1999號法律,通過《回歸法》。
- 第46/94/M號法令,核准就違反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之行為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及核准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及經濟司在燃料操作安全方面所作之規定。
- 第48/94/M號法令,核准因違反規範職業性噪音之法律規定之處罰性制度。
- 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廢止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九十六條。
- 第62/95/M號法令,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 第7/96/M號法令,規範從事轉運活動──若干廢止。
- 第32/96/M號法令,規範業餘潛水之活動——廢止一九六八年五月二日第48365號法令,該法令係由一九六九年一月十日第23842號訓令所延伸至澳門者。
- 第62/96/M號法令,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74/87/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 第4/97/M號法令,規範確定在澳門港務局登記之船舶及船艇之安全船員人數之程序——若干廢止。
- 第44/97/M號法令,規範海上無線電通訊—— 若干廢止。
- 第3/98/M號法令,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 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第11/99/M號法令,重新制定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廢止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六月十三日第49/8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刊登之經濟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21/GM/88號批示。
- 第12/99/M號法令,設立海員登記制度。
- 第22/99/M號法令,設立對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執照及監察之新制度。
- 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 第51/99/M號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廢止五月四日第17/98/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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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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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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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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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