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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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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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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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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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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修改 / 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規程;議事規則 / 章程;通則 / 立法會議員 / 立法會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法規的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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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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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2-3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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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08號法律和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2/2009號法律修訂的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3/2000號法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
在第3/2000號法律內增加第十九-A條、第二十七-B條和第三十八-A條。
在第3/2000號法律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增加第三分節,標題為“義務的履行”,並由第三十八-A條組成。
第3/2000號法律第十二條的標題改為“財產及利益的申報”。
第四條第一款所指法律的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表述的“根據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號法律規定提交一份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改為“根據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規定提交一份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廢止第3/2000號法律第三十七條。
經加入本法律、第13/2008號法律及第12/2009號法律通過的修改後,以附件形式重新公佈第3/2000號法律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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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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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2000號法律,制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
- 第12/2009號法律,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第13/2008號法律,修改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 第6/1999號法律,核准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 第5/1999號法律,核准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及保護。
- 第4/1999號法律,通過《就職宣誓法》。
- 第3/2001號法律,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第3/98/M號法律,規定政治職位及公共職位之據位人,公共行政之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提交一份收益及財產利益之聲明書。
- 第1/1999號決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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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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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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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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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