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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公告 (AVCE) 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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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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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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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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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公告 / 公約;協定;協約 / 兒童;孩子 / 保護兒童 / 家庭;家屬 / 親屬法;家庭法 / 翻譯 / 1958 / 中文;漢語 / 海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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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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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8347-8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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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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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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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第53/99/M號決議,對一九五八年海牙「執行扶養未成年人的裁決的認可公約」延申至澳門給予贊同意見。
 - 第209/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246/71號法令,通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海牙締結之《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以待批准。
 - 第3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於海牙簽署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45/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於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五日在海牙簽訂的《扶養兒童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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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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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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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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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