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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0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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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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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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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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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費用表;收費表 / 收費;票價 / 價格 / 價格表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接種疫苗 / 動物 / 動植物衛生檢疫 / 衛生檢查 / 駕駛執照 / 化學分析 / 民政總署 / 澳門文化中心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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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並修改及增加《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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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481-4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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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並修改同一批示所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條文。
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二十六-A條、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B條及第一百零三-C條。
廢止經本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十二月一日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之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的第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至一百二十六條。
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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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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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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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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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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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