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127/2014
- 
						公佈日期2014-06-03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2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更新 / 制度 / 社會保障 / 養老金 / 殘疾金 / 失業津貼 / 疾病津貼 / 出生津貼 / 結婚津貼 / 喪葬津貼 / 救濟金 / 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 扶養金; 殘廢金;因公受傷之恤金 / 社會保障基金 / 2014 /
- 
						摘要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頁數第306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調整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和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第4/2010號法律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救濟金的金額。
 
- 
							經適應化處理-
- 
							相關法規- 第58/93/M號法令,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6/2007號行政法規,訂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
-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 第37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
- 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的金額以及救濟金的金額。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