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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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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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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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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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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制服;校服 / 汽車司機 / 公共車輛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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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核准民政總署特別車輛及一般工作車輛的司機制服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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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921-9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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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核准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指的民政總署特別車輛及一般工作車輛的司機制服式樣。
 民政總署供個人使用的車輛及禮儀車輛的司機制服式樣,須遵從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0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准許穿著夏天或冬天制服的過渡時間,須遵從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20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本批示被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0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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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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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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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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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