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1/2002
 - 
						公佈日期2002-12-04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9 I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工作小組 / 體育設施 / 2005 / 體育運動 / 規劃;計劃 / 建築 / 權限授予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政府代表 / 附屬機構 / 合同 / 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 建設協調辦公室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 
						摘要修改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並於該批示增加第九款。
 - 
						頁數第6775頁
 -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內修改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以及增設第九款條文。
第1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原第四款及第五款分別變為第七款及第八款。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八款。
本行政長官批示被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 
							經適應化處理-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