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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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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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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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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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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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保養與維修 / 澳門大學 / 2005 / 2009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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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許可修改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澳門大學文化中心及何賢會議中心各演講廳之大型重修工程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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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0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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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修改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5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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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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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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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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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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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