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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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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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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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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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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規章;條例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職業培訓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會議 ; 集會 / 教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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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的第二條及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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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925-9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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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二條(一)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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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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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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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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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