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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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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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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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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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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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組成 / 代表 / 運作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澳門格蘭披士大賽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項目組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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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七)項。(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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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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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七)項。
(本批示已被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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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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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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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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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