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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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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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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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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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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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委任 / 專責公證員 / 公證員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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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委任一名法學士為財政局專責公證員——廢止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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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4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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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二組第23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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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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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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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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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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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