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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34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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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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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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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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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列表 / 取得 / 經濟房屋 / 社會政策 / 家庭;家屬 / 聲明異議 / 資訊化 / 期限;期間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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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訂定執行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所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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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076-20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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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10/2011號法律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本批示原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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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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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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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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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