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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2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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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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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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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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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列表 / 進口 / 化學產品 / 危險物質 / 量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臭氧 / 稀薄臭氧層 / 環境保護 / 期限;期間 / 經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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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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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623-16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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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62/95/M號法令和第78/GM/95號批示刊登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內。
 本批示被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