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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2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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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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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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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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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自治實體 / 稽查;監督;監察 / 公共會計 / 公共財政 / 常設基金 / 退回 / 預算 / 公共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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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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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1625-16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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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重新公佈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並引入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作出的修改。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本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受特別會計制度約束的自治機構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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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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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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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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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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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