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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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44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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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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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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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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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公共工程 / 建築 / 公共部門之設施 / 車輛之檢驗 / 運載工具;車輛 / 路氹城計劃 / 擬訂草案 / 2011 / 2012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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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許可訂立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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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892-28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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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8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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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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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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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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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