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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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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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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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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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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房屋政策 / 發展策略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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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修改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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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35-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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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廢止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及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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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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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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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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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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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