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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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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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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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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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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進口 / 出口 / 轉運活動 / 能源儲存 / 危險物質 / 控制;管制;監督 / 對外貿易活動 / 對外貿易 / 海上運輸 / 空中運輸 / 數據庫;資料庫 / 資訊的取得 / 民事保護;民防 / 澳門國際機場 / 統籌;協調員;主任;組長(小組) / 治安警察局局長;治安警察廳廳長 / 消防局局長;消防隊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消防局 / 經濟局 / 治安警察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民航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保安協調辦公室 / 交通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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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訂定若干危險品的進口、出口及轉運,以及涉及危險品事故的現場行動指揮及協調須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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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36-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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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專有法規監管尤其涉及可燃產品及液化石油氣的危險品的規定。
 第7/2003號法律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內。
 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10頁內的更正書(第2/2017號),更正中文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本批示被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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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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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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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