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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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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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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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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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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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合同 / 勞務提供;服務的提供 / 個案研究 / 輕軌系統 / 輕軌 / 澳門 / 氹仔島 / 2011 / 2012 /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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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減少第4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輕軌系統澳氹東軸線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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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3135-3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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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修改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4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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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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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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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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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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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