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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52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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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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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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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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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銀行業務 / 離岸銀行 / 銀行 / 商業銀行 / 費用;稅率;收費 / 運作 / 離岸金融機構 / 金融機構 / 支付;繳付 / 離岸業務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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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七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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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3140-3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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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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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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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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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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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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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