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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1/2019
  • 公佈日期
    2019-04-2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6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委員會;佣金 / 組成 / 公共部門;公營部門 / 服務承諾 / 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 出席費 / 素質及效率的評審準則 / 評估;評審;評核 / 行政現代化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獄長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標誌 /
  • 摘要
    修改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二款。(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 頁數
    第1662-1667頁
  • 註記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並重新公佈全文,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二款。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第五條所規定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的評審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