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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69/2007
  • 公佈日期
    2007-02-2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長官批示 / 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評估;評審;評核 / 公共服務 / 服務承諾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出席費 / 公共部門;公營部門 / 行政現代化 / 負擔 / 素質及效率的評審準則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獄長 / 代表 / 行政公職局;行政暨公職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學院 / 旅遊學院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摘要
    設立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
  • 頁數
    第772-777頁
  • 註記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2/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所規定的評審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素質及效率的準則。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並增加第九款。
    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改為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修改後的本批示全文。
    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3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其代任人。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廢止本批示第九款。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十款,該批示第十款改為第九款。
    同一批示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分別改為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本批示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二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評審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6/201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第6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三第五條所規定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制度的評審準則。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10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