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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長官批示 (DESCE) 9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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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0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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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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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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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長官批示 / 審計署 / 審計長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財政管理 / 資產及勞務之取得 / 公共工程 / 公共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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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確定審計長權限內就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事宜的開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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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24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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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確定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提到的審計長權限內就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事宜的開支限額。
 本批示被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第1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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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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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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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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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