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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DESSAJ) 1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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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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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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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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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 / 學士 / 法;權利 / 專責公證員 / 公證員 / 民政總署 /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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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委任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兩名法學士,在該辦公室處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履行民政總署專責公證員的職務。(郭穎彤、高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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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92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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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本批示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21/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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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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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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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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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