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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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14/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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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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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1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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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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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規範 / 稽查;監督;監察 / 代表 / 公共財政 / 自治實體 / 違反紀律 / 兼任 / 財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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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派駐自治實體擔任財政司代表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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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8-4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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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適用於其生效之日仍有效之委任;同時,第四條所指之報酬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七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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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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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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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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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