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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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5/8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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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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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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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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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章;條例 / 管理 / 應用;使用 / 臨時收容中心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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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社會工作司的臨時房屋中心管理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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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67-2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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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內。
廢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公佈的第13/85/OEFI號批示;然而,對於在本法規生效前繳付低於第九條所定月租值之住客,於居住期內得交回舊租金。
本法令已被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6/2024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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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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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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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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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