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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4/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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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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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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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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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承攬合同 / 合同 / 公共工程 / 廢止 / 行政程序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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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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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720-48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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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開始生效,並僅適用於該日期後進行招標之工程。
廢止透過一九七一年十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555/71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七一年十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48871號法令;一九七四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之第17/74號國令;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之日第87/88/M號法令。
對本法規未作特別規範之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典》之規定,只要不引致減少對個人之保障;無該等規定或該等規定不足時,適用民法之規定。
為良好執行本法規屬必須之細則性規定及技術規定由訓令公佈。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百二十五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2025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一十七條,並在第二章第十節內增加第一百零八-A條。
(第10/2025號法律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