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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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9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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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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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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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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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船舶 / 海上安全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港務廳 / 證明書;證書 / 要件 / 應用;使用 / 運作 / 制度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違法行為 / 支付;繳付 / 地區收入 / 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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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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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224-52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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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訂定適用於海上管轄權範圍及在本地區登記之船舶所使用之起重機械之規則;但本地商船、 本地漁船、沿海漁船及遊艇除外。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六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