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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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共和國總統命令 (DPR)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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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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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0 I 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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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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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聯合國憲章 / 章程;通則 / 法院 / 國際法院 / 聯合國 / 葡萄牙 / 美國 / 國際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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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將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修改之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連同附於該憲章之《國際法院規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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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8076-(4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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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共和國總統令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百六十一期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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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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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27/99/M號決議,關於對「聯合國憲章」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8/99/M號決議,關於對「國際法院規約」按照其目前之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之意見。
- 第200/99號共和國總統令,將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修改之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連同附於該憲章之《國際法院規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66/91號通告,公布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之修改而調整之《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院規約》之英文本及葡文本
- 第6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三藩市簽訂的《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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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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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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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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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