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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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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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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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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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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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司法官通則(澳門特區) / 終審法院院長 / 第一審法院法官 / 中級法院法官 / 終審法院法官 / 檢察官委員會 / 法官委員會 / 組成 / 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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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司法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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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1-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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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法律規定適用於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而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正執行司法官職務的司法官代任人。
廢止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94/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和第7/94/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3/99/M號法令。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2020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二)項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2020號法律在本法律內增加第十四-A條及第五十-A條。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8/2025號法律修改本法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8/2025號法律廢止本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
(第8/2025號法律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表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經第8/2025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四十四條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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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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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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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