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律 (LEI) 24/2024
  • 公佈日期
    2024-12-3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法律(澳門特區) / 稅務法典 / 修改 / 營業稅規章;營業稅規章 / 營業稅 / 職業稅章程;職業稅規章 / 職業稅 / 市區房屋業鈔章程;市區房屋稅章程;市區房屋稅規章 / 都市房屋稅 ; 物業稅;市區房屋稅 / 純利稅章程;所得補充稅規章 / 純利稅;所得補充稅 / 印花稅章程;印花稅規章 / 印花稅 / 規章;條例 / 車輛使用牌照稅 / 旅遊稅 / 消費稅 / 車輛稅規章 / 稅捐與稅項 / / 法律制度 / 信息交換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稅法 / 雙重課稅;雙重徵稅 / 逃稅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稅務優惠 / 企業 / 期限;期間 / 聲明異議 / 上訴 / 過渡規定 / 廢止 / 財政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摘要
    核准《稅務法典》。
  • 頁數
    第2466-2627頁
  • 註記
    本法律及其核准的《稅務法典》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法律第十四條修改的《印花稅規章》第五十八條及第十五條修改的《印花稅繳稅總表》,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法律核准的《稅務法典》第二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副刊第15/77/M號法律核准,並經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17/78/M號法律、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9/79/M號法律、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9/82/M號法律、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53/82/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2/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6/85/M號法律、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72/87/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1/89/M號法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58/99/M號法令修改的《營業稅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
    《營業稅章程》的中文名稱改為《營業稅規章》。
    《營業稅章程》第三十九條的標題改為“欠交M/1格式申報書及不出示憑單”。
    修改經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副刊第2/78/M號法律核准,並經一九八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0/80/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七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1/M號法律、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2/84/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75/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4/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8/87/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6/87/M號法律、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55/87/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9/93/M號法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96/M號法律及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2/2003號法律修改以及經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職業稅章程》第八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九十條。
    《職業稅章程》的中文名稱改為《職業稅規章》。《職業稅章程》第四十條的標題改為“入帳遺漏”。《職業稅章程》第八章的標題改為“納稅人的保障"。《職業稅章程》第四條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不屬計稅依據"。《職業稅章程》第二章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計稅依據的確定"。《職業稅章程》第九章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最後規定"。
    修改經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9/78/M號法律核准,並經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5/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8/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112/85/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三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2/87/M號法律、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第19/87/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3/88/M號法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8/88/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2011號法律及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1/2018號法律修改的《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
    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9/78/M號法律:第19/78/M號法律的中文名稱改為《市區房屋稅》;第一條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市區房屋稅” 。
    《市區房屋業鈔章程》:《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的中文名稱改為《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九十一條的標題改為“入帳遺漏”;第一百零三條的標題改為“不作解釋” 。
    修改經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3/M號法律、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7/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5/85/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7/85/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3/88/M號法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8/88/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六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4/90/M號法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1/93/M號法律、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4/97/M號法律、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2/2003號法律、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4/2005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修改的《純利稅章程》第一-A條、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條。
    在《純利稅章程》內增加第四十三-A條、第四十三-B條、第四十三-C條、第四十三-D條、第四十三-E條、第四十三-F條、第四十三-G條、第四十三-H條、第四十三-I條及第五十一-A條。
    《純利稅章程》第二章增加第三-A節,標題為“轉讓定價”,並由第四十三-A條至第四十三-I條組成。
    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第21/78/M號法律的中文名稱改為《所得補充稅》;第一條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所得補充稅” 。
    《純利稅章程》:《純利稅章程》的中文名稱改為《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三條的標題改為“重置與攤折” ;第五十五條的標題改為“入帳遺漏” ;第六章的標題改為“對納稅人的保障” ;第三十六條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職權” 。
    修改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通過,並經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97/M號法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98/M號法律、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1號法律、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01號法律、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4/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4/2011號法律、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12號法律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8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5/2024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第三條、第二十五-C條、第二十七-B條至第二十七-D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
    修改附於《印花稅規章》並經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
    修改經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96/M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攻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19/2021號法律修改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
    修改經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9/96/M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22號法律修改的《旅遊稅規章》第八條及第十條。
    《旅遊稅規章》第二章的標題改為“計稅依據的確定和稅率"。
    修改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4/99/M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2008號法律、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7/2009號法律、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1/2011號法律及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9/2015號法律修改的《消費稅規章》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三條。
    《消費稅規章》第三十七條的標題改為“結算的通知”。
    《消費稅規章》第七十六條的標題改為“提出中止津貼或財政優惠的建議”。
    《消費稅規章》第三章的標題的中文文本改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修改經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2號法律通過,並經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2012號法律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15號法律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
    修改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2019號法律及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2022號法律修訂的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第九條。
    修改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十四條。
    修改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副刊第15/77/M號法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營業稅章程》的表述。
    修改《營業稅章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營業稅章程》附表I及附表II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營業稅章程》葡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副刊第2/78/M號法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職業稅章程》的表述。
    修改《職業稅章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職業稅章程》附表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職業稅章程》葡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9/78/M號法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的表述。
    修改《市區房屋業鈔章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市區房屋業鈔章程》葡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純利稅章程》的表述。
    修改《純利稅章程》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純利稅章程》葡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7/88/M號法律的表述。
    第17/88/M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財政司”改為“財政局”。
    修改《印花稅規章》的表述。
    修改《印花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印花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印花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Repartição de Finanças de Macau”,以及第六十六條第四款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Repartição da Finanças de Macau”均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修改《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旅遊稅規章》的“計稅價格”的表述改為“計稅依據”。
    修改《旅遊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旅遊稅規章》葡文文本的表述。
    修改《消費稅規章》的表述。
    修改《消費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消費稅規章》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SE”改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conomia e Desenvolvimento Tecnológico"。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的表述。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中文文本的表述。
    對《稅務執行法典》、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6/84/M號法令及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96/M號法律《明確有關稅務法例的若干情況》的準用,視為對《稅務法典》及其相應規定的準用。
    廢止: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二副刊第15/77/M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營業稅章程》第六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五條;《營業稅章程》第五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副刊第2/78/M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五條第一款;《職業稅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c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八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副刊第19/78/M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B及第一百三十四條;《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八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一百一十五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一九七八年九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21/78/M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款;《純利稅章程》第一-A條(七)項、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及g項、第十條第五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九條d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c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五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六條;《純利稅章程》第七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D條第三款、第七十一-A條、第七十一-B條、第九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一十二條;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七章及組成該章的第一節及第二節,以及組成該等節的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旅遊稅規章》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旅遊稅規章》第八章及組成該章的第一節及第二節,以及組成該等節的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旅遊稅規章》第九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四十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4/99/M號法律第二條;《消費稅規章》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消費稅規章》第九章第二節,以及組成該節的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二條;《機動車輛稅規章》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八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四十二條;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第12/2003號法律第二條;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2/2019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6/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16/85/M號法令《撤銷及退還稅捐及稅項之一般制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36/99/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八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19/93/M號訓令第六條。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1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稅務執行程序負擔表》。
    (第11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