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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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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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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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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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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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法律制度 / 民航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航空器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民航局 / 空中運輸 / 商業;貿易 / 航空交通 / 民用航空 / 航空器登記 / 登記 / 旅客運輸;乘客運輸 / 澳門航空規章 / 規章;條例 / 航空 / 航空安全 / 要件 / 制度 / 民事責任 / 職責 / 規定;規範 / 監督;監管 / 稽查;監督;監察 / 人員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免除;豁免 / 運作 / 抵觸;不得兼任 / 保密 / 費用;稅率;收費 / 培訓 / 證明書;證書 / 期限;期間 / 按金;保證金;擔保 / 處分;制裁;處罰 / 刑事責任 / 刑罰;處罰;處分 / 行政責任 / 行政違法 / 累犯 / 罰款;罰金 / 過渡規定 / 通知;通報 / 補充法律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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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航活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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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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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六條的規定、第三十條中關於第十六條所指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法律公佈翌日起生效。
 擬申請獲發空運經營人證明書以全貨機作商業航空貨運的申請人,可自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日起提出申請,民航局可啟動相關程序。
 民航局就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程序作出的決定,僅在本法律生效後方產生效力。
 廢止下列規定,但不影響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7/95/M號法律;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用航空活動的一般原則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82/96/M號訓令;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52/98/M號訓令;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36/2004號行政命令;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26/2006號行政命令;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5/2012號行政命令;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3/2013號行政命令;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43/2021號行政命令。
 在第十二條第三款所指的專有人員通則生效前,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生效。
 在本法律生效前,民航局根據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出的規則或規章以及通告繼續有效,直至被取代或廢止為止。
 在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一)項、(二)項及(四)項所指的補充法規生效前,第一款(五)項至(十一)項所指的法規繼續生效。
 在現行法例中對第10/2004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提述及準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本法律相應規定的提述及準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擔保金金額。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及續期費用,以及年度業務費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的最低公司資本額。
 (第157/2025號、第158/2025號及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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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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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第7/95/M號法律,給予作為空中運輸公共服務承批人之澳門航空股分有限公司數項豁免。
- 第1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用航空活動的一般原則的第10/2004號行政法規。
- 第10/2004號行政法規,澳門民用航空活動綱要法規
- 第43/2021號行政命令,核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
- 第13/2013號行政命令, 修改十一月十一日第282/96/M號訓令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 第45/2012號行政命令,訂定民航局在其職責範圍內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制度。
- 第26/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六月十五日第152/98/M號訓令及第36/200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一日第282/96/M號訓令的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 第36/2004號行政命令,修改經六月十五日第152/98/M號訓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一日第282/96/M號訓令的數條及附件中的第二款及第六款
- 第15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運輸經營人的最低公司資本額。
- 第158/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的發出及續期費用,以及年度業務費用。
- 第15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民航活動法》第四十四條所指的擔保金金額。
- 第6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民航保安方案》。
- 第10/91/M號法令,撤銷澳門國際機場辦公室,成立澳門民航局(AACM)--撤銷十一月廿三日第109/GM/87號批示。
- 第282/96/M號訓令,訂定使用澳門國際機場應繳付之費用--廢止八月七日第228/95/M號訓令。
- 第152/98/M號訓令,修改十一月十一日第282/96/M號訓令第九及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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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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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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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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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