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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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6/9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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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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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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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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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 / 規章;條例 / 賠償 / 津貼 / 刑事訴訟法典 / 民法典 / 罪行;犯罪 / 民事保護;民防 / 民事責任 / 委員會;佣金 / 報酬 / 負擔 / 司法事務司 /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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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對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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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35-9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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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本法生效日前五年內發生的案件,只要故意暴力行為引致死亡或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長期無能力。申請應於本法律生效後六個月內提交,否則失效,但因這些事實而提起的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除外,倘屬此情況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律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六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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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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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