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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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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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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2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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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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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制度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 / 公積金制度 / 社會保障 / 公積金;福利基金 / 永久性居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個人資料 / 資料的保護 / 規劃;計劃 / 公積金個人帳戶 / 組成 / 要件 / 年齡 / 居民 / 在本地區逗留 / 管理 / 登記 / 資訊的取得 / 提取;解除 / 社會保障基金供款 / 支付;繳付 / 期限;期間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行政違法 / 刑事責任 / 累犯 / 稽查;監督;監察 / 稅務制度;稽查程序 / 行政程序法典 / 負擔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社會保障基金 / 財政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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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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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571-5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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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法律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4/2012號法律。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33/2017號行政法規訂定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八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九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1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零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7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四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7/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二五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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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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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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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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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