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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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律 (LEI) 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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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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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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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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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律(澳門特區) / 公共行政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公務員 / 員工;勞工 / 工作評核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章程;通則 / 工人和助理人員 / 確定委任 / 工作表現評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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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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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53-14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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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除外,該等條文與補足法規一起生效。
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三條(工作評核)。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副刊第24/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87/89/M號法令及由其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