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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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訓令 (PT) 263/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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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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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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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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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訓令 / 要件 / 保險單 / 保險 / 民事責任 / 旅行社 / 旅行 / 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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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修件——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164/93/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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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332-13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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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164/93/M號訓令。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7號行政命令修改本訓令第一條。
本訓令已被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廢止。
(第1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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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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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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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