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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6/2009
  • 公佈日期
    2009-08-1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行政法規 / 章程;通則 / 章程;通則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領導及主管人員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自治部門 / 自治部門 / 職程與職務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學歷 / 學歷 / 免除;豁免 / 免除;豁免 / 要件 / 要件 / 人員任用 / 人員任用 / 委任 / 委任 / 定期委任 / 定期委任 / 續任;續期;更新 / 續任;續期;更新 / 代替 / 代替 / 職務之終止 / 職務之終止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權限授予 / 權限授予 / 培訓 / 培訓 /
  • 摘要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頁數
    第1209-1218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25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五-A條及第七-A條。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章的標題。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25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中文文本所表述。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0/2025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第10/2025號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副刊第22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擔任處長官職資格課程規章》。
    (第22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