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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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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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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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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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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委員會 / 諮詢機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組成 / 運作 / 保護(文化遺產) / 文化遺產 / 文物保護 / 不動產 / 非物質文化遺產 / 傳統文化 / 管理 / 保護 / 草案;計劃;項目 / 紀念物;紀念碑 / 緩衝區 / 澳門歷史城區 / 文化政策 / 分類;評核;評分 / 期限;期間 / 小組 / 秘書處 / 行政程序法典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出席費 /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 行政-技術輔助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委員;理事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代表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文化局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法務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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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化遺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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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第66-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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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
 第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內。
 第4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秘書長)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二組內。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財政資源及補充支援)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8/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秘書處及其職權)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二組第12387頁內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人員轉入文化局的名單(其他類第73/2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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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適應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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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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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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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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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不生效-
